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

贵州: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1/4/2 18:11:00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我省公民,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符合上述条件,并符合《贵州省关于外省学生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校资格审查的规定》(黔招委〔2007〕22号)的外省迁入我省户籍考生。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高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报名办法

  申请报名的考生于3月21日至3月31日持本人户籍(含法定监护人户籍)、身份证、学籍证明或学力证明等证件(原件),在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招生办(以下简称县级招生办)设立的报名点办理高考报名手续。报名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每生交报名考试费130元。

  经省教育厅备案的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宏志班招收的省内其他县(市、区、特区)户籍的考生(必须是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民族教育处备案的2008年当年按规定录取的高中新生),可由就读学校统一组织在当地报名参加考试,其中少数民族考生按其户籍所在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执行。未经省教育厅备案的考生,在户籍所在地报名。

  在我省定居并持有我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的外国侨民,持有关证件到贵阳市云岩区招生办报名。

  报考体育或艺术专业的考生在高考文化考试报名时,报名号仍用体育或艺术专业考试报名号。

  体育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参加体兼文或体兼理科类高考文化考试;体育专业考试不合格的考生,参加高考文化考试时,其报考体兼文或体兼理类别自动转为文史类或理工类。

  艺术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高考报名时,要到艺术专业考试报名的户籍所在地县级招生办办理艺兼文或艺兼理科类确认手续(不再缴纳文化考试报名费);艺术专业考试未合格的考生,只能办理文史类或理工类科类确认手续(不再缴纳文化考试报名费)。

  考生网上报名时,必须按要求真实、准确地输入报名信息,并进行现场摄像。考生报名信息须经考生本人、学校和县(市、区、特区)、市(州、地)招生办校验。各县级招生办要加强对报名工作的管理,确保报名信息准确、真实。

  外省迁入我省考生,高考报名时要认真填写《外省学生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校资格审查表》,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各级招生办、招生监察办要按照《贵州省关于外省学生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的规定》(黔招委〔2007〕22号),对外省迁入我省考生进行认真审查。

  申请政策照顾考生,高考报名时要认真填写《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照顾考生资格审查表》,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各级招生办、招生监察办要按照《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照顾考生资格审查及公示办法》(黔招委〔2011〕4号),对申请政策照顾考生的政策照顾资格进行认真审查。

  审查工作要健全机制,责任到人,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管理办法。审查工作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考生,均要在省招生考试中心网站、《贵州招生考试》报、考生就读学校和当地招生办进行公示。经公示无疑义的考生,由省招生监察办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批准给予正常报考资格或享受政策照顾资格。对公示中有疑义的考生,各级招生监察办要认真核实,发现问题,要严肃查处。

  各市(州、地)招生办于4月15日前将考生报名信息盘、《外省学生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校资格审查表》、《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照顾考生资格审查表》及相关资料,经地、县级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及相关部门(单位)审查人、负责人分别签字盖章后报省招生监察办审核,不在规定的时间上报或漏报考生材料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招生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开展对考生的诚信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时,要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考试纪律及有关管理规定。

  三、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

  招生章程是依法治招的重要体现,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公示制度的重要内容,是高校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依据。各高校要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实事求是地制订本校招生章程,不得提出违背国家法规和招生政策规定的特殊要求。招生章程必须真实、准确,高校法定代表人要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招生章程主要包括高校(含独立学院)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或高职)、办学性质、类型(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专科或高职学校)、招生人数、录取原则(如调档比例、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学费标准、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发放等。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做到内容简洁,不得使用模糊文字或隐瞒办学性质及混淆本、专科层次。章程中相关表述不得使用简称。

  各高校要于3月25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并同时将纸质文件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相关部门于4月10日之前对省内各高校招生章程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招生章程,高校不得向社会公布;经过审核的招生章程,高校不得擅自更改。

  各高校要根据教育部的要求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各高校编制的招生计划、高校代码、名称和专业代码、名称以及主管部门的代码、名称,必须符合教育部下达的2011年招生高校及专业字典库的要求。

  在招生工作中,要维护招生计划管理的严肃性。经教育部以及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下达的招生计划,由省招生考试中心在考生填报志愿前,统一向社会公布。高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正确使用调整计划,规范使用程序,不得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乱收费。

  四、考生电子档案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的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相片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考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录取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

  各级招生办移交考生信息时,必须认真登记,严格移交手续。考生电子档案由省招生考试中心统一制作,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保密的工作内容,各级招生办、任何单位及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公开。

  高校须下载已录取考生的电子档案信息,作为新生档案管理资料。

  考生的高中阶段纸质档案,由县级招生办统一保管和寄送。

  考生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到考生报名所在地县级招生办办理高中阶段纸质档案寄送手续。

  报考军队、公安院校及有特殊要求高校的考生,要由考生户籍所在地的武装部、公安部门等,按照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安部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在录取前做好政审、军检等工作。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社会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考生本人的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综合评价。对考生综合评价的标准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努力学习,身心健康;尊重师长,团结同学。评价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以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五、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参加高考的考生必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我省高考体检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省招委、省卫生厅、省残联关于做好贵州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意见》(另文下发)的规定执行。

  军队院校体检工作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公安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对考生身体条件的特殊要求,应符合教育部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

  体检工作要在县(市、区、特区)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招生部门和卫生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地要对体检医院进行考察后,指定体检医院。体检工作由县级(含)以上人民医院具体承担。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选派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有职业道德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体检医生必须认真、细致地开展考生体检工作,并按体检标准,对考生体检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体检表由各市(州、地)招生办汇总、清点准确后,于4月25日前报送省招生考试中心。

  各级招生办要会同卫生部门认真组织好体检工作。要进一步健全体检工作管理办法和监督制约机制;要与体检医院签订责任书,严格实行责任制管理;要加强对体检工作人员的培训,严肃体检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要加强对体检工作场地的管理,确保体检工作有序开展。

  需对考生进行面视的高校,必须在招生章程中提出明确要求。面视工作要严格程序、规范管理,认真做好面视详细记录,并由高校招生负责人或面视负责人签名确认。任何单位、任何个人未按规定组织的面视无效。

  高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要符合国家的招生政策规定,要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六、考试

  高考于6月7日、8日举行。我省高考继续实行“3+文综”和“3+理综”的考试科目设置。文史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含政治、历史、地理);理工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含物理、化学、生物)。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每科满分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满分各为300分,总分为750分。

  高考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外语科听力测试在全省统一组织的适应性考试中进行,分值30分,不计入高考总分,但记入考生电子档案,投档时提供给高校作为录取参考。高考外语科考试时,不再测试听力。

  凡填报外语院校、系(科)、专业的考生,都要进行口试。口试时间全省统一安排在6月12日进行。外语口试由省招生考试中心统一命题制卷,各市(州、地)招生办组织考试及评分,并于6月18日前将考生口试成绩盘报省招生考试中心。

  考点考场的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务工作细则》(另文下发),考场必须设在县(市、区、特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学,每个考场安排30名考生。考生的座位必须是单人、单桌、单行。各考点要配备电子探测和屏蔽设备,各考场要配挂电子钟。严禁考生携带手机、手表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

  各级招生办要加强对监考、考务人员的培训工作,明确监考、考务人员的职责,层层签订责任书。监考人员要严格遵守《监考人员守则》。要大力开展对广大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和考风考纪教育,增强考生诚信考试的自觉性,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考试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管理办法。各级招生办要认真履行职责,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要认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强化安全保密制度及设施建设,规范工作程序,完善规章制度,试卷、答卷(答题卡)必须存放在符合保密规定的保密室;要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试卷保密保管工作,严格保密制度和保密值班制度。

  各级招生办、招生监察办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处置机制。若发生突发事件、重大事件,要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省招生考试中心和当地招生委员会,并按要求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各级招生办要加强对考点考场的管理,进一步加大考风考纪的治理力度和对考试实施过程的督查,重点防范和打击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和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舞弊行为,坚决杜绝考试中的徇私舞弊和不正之风。

  七、填报志愿

  考生要按照《贵州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填报志愿规定》的要求,由本人认真填报志愿。填报志愿时,应认真查阅《贵州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及有关高校招生章程。考生因本人填报志愿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考生填报志愿应履行诚信承诺,对高校已按考生志愿录取而未报到入学的考生,高校要汇总情况,报省招生考试中心,记入考生电子档案。

  我省高考实行网上填报志愿,各级招生办要切实做好对考生网上填报志愿的宣传和指导工作,加强对网上填报志愿的网络安全和设备的投入及系统建设工作,确保每个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顺利填报志愿。

  文、理科类提前批录取本科高校、第一批本科高校、第二批本科高校和体育、艺术类高校填报志愿时间为6月下旬,即高考成绩公布后进行;文、理科类第三批本科高校、提前批录取高职(专科)学校、高职(专科)学校将在第二批本科高校录取结束后(7月底)进行。

  填报志愿的有关规定另文下发。

  八、评卷工作

  高考评卷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贵州师范大学评卷基地具体承担评卷工作。评卷工作实行责任制管理,各学科正、副组长实行聘任制。

  参加评卷工作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身体健康,无子女和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评卷教师由省招生委员会统一颁发评卷教师证书。

  各学科实行网上评卷。各学科评卷组要严格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评分参考制定评分执行细则,认真培训评卷教师,开展试评工作。要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公平、客观地评定考生成绩。要严格执行网上评卷工作程序,认真做好评卷复查工作,确保评卷过程的安全和评卷结果准确。考生的高考成绩由招生考试部门按程序通知考生本人。

  评卷教师和参加评卷工作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评卷工作人员守则》和网上评卷工作纪律。

  贵州师范大学评卷基地要加强评卷设施和网络安全建设,省招生考试中心要加强网上评卷各个环节的组织管理,确保评卷信息安全和评卷工作顺利实施。

  高考评卷工作的有关文件,另文下发。

  九、政策照顾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录取新生政策性照顾项目和分值规定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经审查公示后,可享受加分政策照顾。

  1.普通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的,总分加20分;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总分加20分;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总分加20分;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总分加20分;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的(须出具参加比赛的秩序册和成绩册),总分加20分。

  (二)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通过省招生委员会组织测试并认定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毕业考生,总分加10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经审查公示后,可享受加分政策照顾。录取时,符合投档条件的,向高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贵阳市(三县一市除外)、遵义市红花岗区、遵义市汇川区、安顺市西秀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加10分;其他县(市、区、特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加20分;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总分加10分;

  3.烈士子女,总分加10分;

  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总分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总分加20分。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经审查公示后,可享受省内高校加分政策照顾。录取时,符合所报考省内高校投档条件的,向高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省赛区一等奖者,总分加20分;

  2.在我省农村连续居住五年以上,具有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女孩考生和二女结扎户女孩考生,总分加10分;

  3.侨眷考生,总分加10分。

  (五)对在我省三个自治州所属各县(市)及少数民族自治县和贫困县连续工作或任教十五年以上的汉族干部、公办中小学教师和卫生技术人员,其子女高中阶段在上述地区就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出具证明,经审查公示后,考生报考第二批本科省内高校,总分低于第二批本科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10分以内的,且所报考的省内高校投档线为第二批本科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可向该省内高校提供该生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凡已调离上述地区或其子女高中阶段未在上述地区就读的,均不得享受此项政策照顾。

  (六)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经审查公示后,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高中阶段获地级表彰的三好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3.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七)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或降低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

  (八)报考体育、艺术类的考生,除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照顾外,不享受其他政策照顾。

  十、录取新生工作

  录取新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招生考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工作时间为7月上旬至8月中旬。

  录取工作分批次进行。

  (一)文、理科类录取批次为:

  1.提前批本科高校(为公安、政法、军队、国防生、航海、免费师范生、免费医学定向生及其他有关高校);

  2.第一批本科高校(为“211”高校及部分其他本科高校);

  3.第二批本科高校(为省内外本科高校);

  4.第三批本科高校(主要为独立学院和民办本科高校);

  5.提前批高职(专科)学校(为公安、航海、民用航空等专科层次学校);

  6.高职(专科)学校(为省内外专科层次学校)。

  (二)体育、艺术类录取批次为:

  1.第一批本科高校;

  2.第二批本科高校;

  3.第三批本科高校;

  4.高职(专科)学校。

  文、理科类高考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划定,第一批本科高校原则上按多于该批招生计划总数的20%以内划定;第二批本科高校原则上按多于该批招生计划总数的10%以内划定;第三批本科高校和高职(专科)学校将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及招生计划总数,结合我省生源实际划定。各批次投档控制分数线报省招生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高校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要成立由学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组成的网上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在录取中,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公平公正选拔新生的原则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招生录取工作政策、规定;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下达的招生计划,任何高校未经省招生委员会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和撤除招生计划。高校要认真履行招生章程中对社会的承诺,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省招生考试中心要监督高校执行招生政策、完成招生计划,纠正违背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今年我省在文、理科类第一批本科高校、第二批本科高校实行平行志愿。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的办法,投档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投档是按考生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再按排序对考生所填报的平行志愿依次检索,对符合条件的考生则向高校投放档案。

  平行志愿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左右。

  实行平行志愿的第一批本科高校、第二批本科高校总分相同考生排序为:当考生总分相同时,按考生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合计分从高到低排序,若遇相同分数,再按考生文(理)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若按以上方法仍遇相同分数,则按语文、数学单科成绩顺序进行排序,即先看语文,若分数相同,则再看数学。

  省招生考试中心要根据各批次高校录取工作的特点制定录取工作规则。提前批次录取高校要体现学校对考生专业培养的特殊要求;第一批本科高校和第二批本科高校均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办法;第三批本科高校和高职(专科)学校实行按志愿顺序投档录取新生,为保证招生计划的完成,可适当扩大投档比例,高校要按时完成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实行平行志愿的第一批本科高校、第二批本科高校考生政策性照顾的处理办法为:享受省内外高校政策照顾的考生,报考省内外高校投档时,政策性加分计入高考总分和考生排序;仅享受省内高校政策照顾的考生,报考省内高校投档时,政策性加分计入高考总分,不计入考生排序,报考省外高校投档时不计入高考总分,也不计入考生排序;可享受省内高校政策照顾的政策性降分投档的考生,总分低于第二批本科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10分以内的,且所报考的省内高校投档线为第二批本科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可向该省内高校提供该生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其所降投档分数不计入高考总分和考生排序。

  符合体检标准、成绩达到要求的残疾考生,由省招生考试中心按照考生成绩和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高校不得仅因残疾而拒绝录取。

  贵州民族学院招收的少数民族考生所占比例不应低于该校招生总数的65%。招收汉族考生,要坚持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和贫困县汉族考生的原则。

  各高校录取新生结束后,省招生考试中心将依据各高校录取考生数据库打印录取考生名册,对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录取的考生,还需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招生考试中心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

  录取工作细则另文下发。

  十一、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招生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民〔2005〕5号)规定,少数民族预科班及民族班只能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全省少数民族考生均可报考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非少数民族考生不得报考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投档录取时,若生源不足,可按教育部规定的降分幅度,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十二、定向就业招生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3号)要求,我省定向就业招生作如下规定:

  (一)省外高校须经教育部批准,方可面向我省地质、矿业、石油、军工及边远、贫困地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招收定向就业生。

  (二)省内本、专科高校原则上均不再招收定向就业生,如确因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及地矿、师范等行业的用人单位需要,并与定向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需经省教育厅审核、报教育部批准,方可招收定向就业生。

  (三)招收定向就业生与同批非定向生实行同一录取分数标准。若生源不足,完不成招生计划,高校可以申请适当降分或转为非定向招生计划。

  (四)教育部直属六所师范类高校及部分省内高校实行免费定向师范生招生办法。

  (五)贵阳医学院、遵义医学院将继续招收免费医学定向生。

  报考免费定向师范生的考生,填报志愿前及录取后须分别与考生所在市(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录取高校签订定向协议;报考免费医学定向生考生,录取后须与招生高校和定向县级卫生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十三、自主招生、保送生等特殊类型招生

  (一)自主招生

  今年贵州大学继续实行自主招生改革试点。

  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在文、理科类提前批本科录取。香港地区其他十所高校、澳门地区五所高校均实行自主招生,我省考生均可按学校要求自主选择报考。

  (二)保送生及其他类型招生

  招收保送生工作,要严格按照《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10〕94号)和《贵州省招生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黔招考普〔2011〕4号)的要求执行。各相关高校、中学,必须严格按招收保送生的条件和招生程序,做好保送生招生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继续实行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进入省内高职(专科)学校和省内师范专科专业学习的办法。

  各高校在我省录取的保送生必须按规定进行公示,并于4月30日前,将有关保送生材料报送省招生考试中心办理保送生审批手续。已录取的保送生不再参加高考录取。

  经教育部批准,今年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和铜仁职业技术学院实行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学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工作方案,在省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精心实施招生工作,规范管理。

  经教育部批准在我省实行单独招生及招收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高校,省招生考试中心要对其招生考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高校要于5月30日前,将有关录取情况报省招生考试中心审批。

  (三)取得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考生,要在省招生考试中心规定的时间内,于6月25日提前在网上填报志愿。投档录取在第一批本科高校录取前进行。 

  十四、信息公布、公开、公示

  (一)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办、有关高校、中学要按照有关要求,公布公开公示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招生考试信息。

  (二)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招生章程和取得保送生资格学生、体育艺术特长生及其他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考生名单,均要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布、公示。

  (三)省招生考试中心负责公布本省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本省享受政策照顾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取得推荐资格的考生名单。

  (四)各县级招生办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政策照顾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五)各高校要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六)省招生考试中心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生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天,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

  (七)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办、招生监察办、有关高校要公布举报信箱、举报电话。

  十五、新生入学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

  按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规定,批准录取的新生,要在高校规定的时间内,凭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入学一月内,高校招生部门要对所录取的新生进行全面认真复查,核对录取新生电子档案,特别要认真核对新生相片、姓名、身份证号等重要信息,凡有误差和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新生信息复查情况要于本年底及时报省招生考试中心修定。

  各高校要按学籍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认真清理和登记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凡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不再办理学籍电子注册。省招生考试中心将根据各高校所报名单(光盘),统一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十六、违规行为的处理

  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招生监察办、考点要进一步加强高考组织实施工作,认真开展考生诚信教育,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群体性舞弊行为和非法招生活动,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公平,确保招生考试安全。

  对考生在高考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省招生监察办和相关高校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处理。

  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在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考试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由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和规定作出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要追究其领导责任,并予以通报。

  招生考试工作政策性强,各级招生委员会、各高校、有关中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要严格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解释权在省招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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