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公(户)字[2003]186号文件通知的精神:凡考取普通高等、中专学校的新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学校。
选择不迁移户口的学生,毕业时可持“毕业证”“报到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到用人单位;属于农业户口的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农转非”手续。
选择将户口迁来学校的学生,迁移户口时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必须于入学前将户口迁出,入学当天将户口迁移证交给学校。公安机关只受理当年的新生户口。不再受理跨年度学生入户。
2、户口迁移证的迁往地址为“广州市大学城外环西路230号”。
3、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录取通知书上的姓名必须一致,不得用别名或曾用名代替,如录取通知书和迁移证上姓名不一致时须于迁出前改正;所持身份证号码要与迁移证上的身份证号一致。
4、迁移证上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出生地、籍贯、婚姻状况、迁移原因、原住址、迁往地址等项目要齐全;出生地、籍贯要具体到市(或县)。迁移证的出生日期应与身份证一致。
5、已经电脑化的派出所应当电脑打印迁移证,如手写迁移证应用正楷字体规范填写,各项目字迹要清楚且不得涂改。凡迁移证内容出现涂改则作废,必须要求原迁出地重新出一份迁移证。
6、迁移证必须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签发有效期为30天;未领身份证的新生,迁出派出所需在“备注栏”注明未领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要到派出所挂失并由派出所开具报失证明,入学时连同户口迁移证一起交给学校。
7、将户口迁来学校的新生请于入学前将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1张(复印件一侓用A4纸、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面上,);以及1元入户工本费(广州市物价局规定),交给所在学院,再由学院集中转交保卫处办理入户。
受理截止日期:2012年10月30日如在受理截止日期前不办理户口迁移,跨年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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