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考试院公布2012年普通高考生录取照顾政策。凡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名单必须审核公示,接受监督。
2012年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可根据不同类型分别获加10分、20分和30分三档。
享受加10分的照顾。照顾对象为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自治区级普通高中优秀学生称号者;思想政治品德表现突出,并获自治区级(含)以上表彰的优秀青年;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的;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的;“山区”即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和海原县、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开发区及行政区划调整后部分乡(镇)和原陶乐县的汉族;川区除回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受自治区级(含)以上表彰的自治区级普通高中优秀学生干部或自治区级普通高中三好学生的考生在第一志愿(或平行院校志愿中A志愿院校)报考区内普通高校的,教师子女考生在第一志愿(或平行院校志愿中A志愿院校)第一专业报考区内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的。
享受加20分的照顾。照顾对象为川区回族;“川区”的少数民族(不含回族);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通过宁夏教育考试院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的考生,报考体育类专业时,不加此项照顾分;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烈士子女。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自治区级体育竞赛获单项前5名、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力队员的考生;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自治区级体育竞赛获单项前5名、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力队员的考生在第一志愿(或平行院校志愿中A志愿院校)报考区内普通高校非体育类专业的。
享受加30分的照顾。照顾对象为“山区”的回族考生。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和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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